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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新近修订形成《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10月21日,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太原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保障其交易自由。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规定补缴不同用途、容积率的土地出让金差价;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其授权经营期限内,经被授权经营的集团公司同意,在不影响债权人相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被授权经营的土地可以在其直属企业、控股企业、参股企业之间进行转让,集团内部之间转让,土地权利性质保持授权经营。改变用途或向集团公司以外的单位转让,须经太原市政府依法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变更为出让;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使用期内可依法转让,土地权利性质保持作价出资(入股)。(李晓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