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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建 编辑:杨娟娟
五年前,天津的王先生购买了一套商品房,但因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需进行整改,王先生一直没有收房。前不久,开发商给王先生发通知要求按时收房,其中还有一张催告函,催促他缴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对此,王先生表示不解,他想了解的是,此前自己因房屋质量问题一直不能收房,在没有收房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交物业费呢?
解答:
针对王先生所遇到的上述问题,新京报记者采访到了北京英淇律师事务所主任夏广域律师。
根据夏广域律师介绍,一般来说,如果商品房项目已经交付,无论业主是否入住,即使房屋空置,也应当缴纳相应物业费。《民法典》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但对于王先生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而业主与物业使用人(比如租客)约定由后者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给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夏广域律师进一步介绍,如果因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没有收房,王先生不需要交物业费,这个过程中的物业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如果王先生由于自身原因未及时收房,则需要按约定补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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