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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河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报道,在河南洛阳,一位残疾老人的独子在订婚前因车祸离世,留下一套婚房,还剩57万贷款未还。老人无力偿还,想要退房,开发商却表示,银行已经放贷,无法解决。银行则称,贷款只有让父亲继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这起“子债父还”的案件经报道后引发热议,不乏指责银行讨债冷血的声音。
其实这个案件,银行并不像表面上那么不近人情,因为双方的法律权利义务是平衡的。
首先,房子已然卖出,银行已经放贷,这是一个买房人、开发商、银行形成的三方关系。继承人选择退房,只能与开发商或原卖家协商。不过,如果房子本身无质量瑕疵,仅是买方出现了问题,这并不是解除合同的法定理由。
其次,不管是银行,还是自然人债主,都有权讨还债务。根据我国《民法典》继承编的相关规定,逝者的继承人有义务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逝者的债务,比如房贷、借款,甚至水电费等。
这并不是说,继承人没有选择,只能继承相关遗产。事实上,继承人由于能力、精力、兴趣、余暇等各种身心原因,而选择放弃继承,不接管遗产事务,也是可以的。
在这起案例中,银行等债权人(债主)可以先对逝者已经抵押的房产行使权利,即对之拍卖、变卖等,并就所得款优先受偿。
如果变现所得超出了未清偿的债务额,那债权人有义务将剩余款项返还给逝者的合法继承人;如果变现所得尚不足以清偿债务,那债权人有权继续对逝者的剩余财产予以追讨。
换言之,逝者的继承人无须自掏腰包为逝者偿债。如果逝者资不抵债,那损失由债主自担。逝者的相关继承人均无须为此多掏一分钱。但逝者的继承人不能白得遗产,应当在所得遗产范围内对逝者所欠的债务负责。
除了像本案这样的突发事件外,随着早期房贷借款人与日俱增,以及“接力贷”之类的新产品的出现,“人走贷留”的现象大概会越来越多。这是一种正常现象。做一些提前规划和相应准备,也未尝不可。
□缪因知(法律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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