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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建 编辑:杨娟娟
近日,河北的刘丽(化名)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所购买的房子尚未办理产权证就遭到法院查封,原因是开发商因债务纠纷被查封资产。刘丽想知道,此种情况之下,自己该如何保住所买的商品房?
解答: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松介绍,在司法实务中,多地出现开发商无法偿还债务、在售商品房被查封的情况,从而导致购房者不能实现不动产权属的变更。在此种情况下,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或等待房屋解除查封后继续履行合同。
如果购房者想保住自己所购商品房,可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若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是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是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是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李松进一步介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还对上述三种情况作了进一步解释,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购房者可依据其对所购房屋享有的物权期待权,排除法院的强制执行。此类情况相对复杂,建议购房人在整个购房过程中留存好证据,求助专业人士进行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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