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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张建 编辑:杨娟娟
近日,北京市的刘女士向新京报记者反映称,自己半年前将房子租给一位在市区工作的年轻人,最近,她提出要进门检查一下房子遭到了承租人的拒绝。对此,刘女士想知道遇到此种情况该如何处理?
解答:
针对刘女士遇到的问题,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白杨律师介绍,一般的房屋租赁都属于民事行为,遵循“意思自治”原则,即租赁双方可以签订合同约定上门检查房屋的时间和频率。
白杨进一步表示,按照常理,房屋所有人可以定期进门检查房屋。出租人检查房屋,承租人应予以配合,但是出租人要把握好时间和频率,不要给承租人带来太大的影响。如果没有明确进门检查的方式、时间、频率,双方尽量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求助以寻求协调解决,或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上述问题主要涉及《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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