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天淇
在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正对面50米范围内拟禁设户外电子广告牌。除商业街区外,其他区域设置的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不宜播放连续活动画面。为维护城市景观风貌,建设高品质的城市公共空间,市城市管理委结合实际,对《北京市户外电子显示屏设置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北京市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设置管理规范》,正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了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依规划设置的方式,细化了设置要求,并明确了不宜设置的区域和6种不得设置的情形。
地点 宜设在商业街区内
修订后的《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建筑物、构筑物、户外场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地面部分和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设置的具有发光和动态效果,向城市道路、公路、铁路、广场等城市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商业或者公益广告的电子显示装置。
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和所在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未规定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不得设置。
《规范》提出,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宜设置在商业街区内。不宜采取落地式方式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在多层建筑或者高层建筑裙房上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下沿距地高度宜大于6米,上沿距地高度不宜超过24米。
明确 六种情形不得设置
《规范》还明确了不宜规划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区域,具体包括:长安街延长线(东起远通桥东端西至国贸桥西端,西起八角桥西端东至新兴桥东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临街建筑之间及建筑可视界面;传统中轴线特定风貌管控区域范围内(商圈或商业街区除外);二环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临街建筑之间及建筑可视界面;城市副中心行政办公区(东起通济路西至东六环西侧路,南起北运河北至运潮减河,区域内1万平方米以上商业设施、文化中心、体育中心除外);国家以及本市党政机关、外国使领馆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内。
《规范》要求,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应当符合《北京市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条例》,不得存在六种情形。具体包括: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妨碍安全视距,或者对行人、驾驶员产生眩光;影响道路通行;在高速公路沿线道路红线两侧50米范围内设置(不含服务区和收费站出入口);播放声音,或者投影居住建筑以及未经产权人同意的其他建筑;在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50米范围内,正向面对居民小区、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设置。
要求 方案需向社会公开
《规范》还明确,设置户外电子广告牌需公开设置方案。依据街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可以设置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设施所有人应当编制设置方案上传至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识和标语宣传品管理综合服务信息系统。设施所有人应当严格按照经综合服务信息系统向社会公开的方案,设置户外广告显示装置。
设施所有人还需做好户外广告电子显示装置的日常安全检查和维护维修,确保安全、牢固。设施残损、显示异常的,需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