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要配建租赁住房
来源:搜狐焦点北京站 发布时间:2022-03-31 08:34:04

记者:吴为 编辑:樊一婧

3月30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这是市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审议该条例。记者获悉,二次审议稿提出“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的规定。

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

《北京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出“保障租赁住房供给”。其中,条例明确住房保障规划计划,明确要合理规划租赁住房供给规模,优化空间布局,促进职住平衡,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同时,细化租赁住房供给方式,鼓励通过新增或者利用已有用地专门建设租赁住房、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将符合条件的闲置住房出租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给。

条例明确,集体建设用地上的租赁住房建设和农村宅基地上的闲置住房可以依法出租。其中,对于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的管理,规定在落实户有所居、保障本村村民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可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上闲置住房出租用于居住,同时应充分发挥村民自治机制作用、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

在保护租赁关系方面,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拟规定,倡导签订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当事人之间要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建立健全多元纠纷化解机制,进一步强调相关部门和市场主体化解纠纷的责任等。

同时,条例拟规定,落实国家金融政策,鼓励为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持有、运营租赁住房的企业募集资金专门用于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引入保险机制,鼓励出租人和承租人投保租赁住房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对住房租赁的管理机制和服务措施作出了相关规定,提出建立市区统筹、街道(乡镇)负责、居村协助的治理架构,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辖区内住房租赁的日常监管,并对打隔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等群租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自治管理。

条例还在利用科技手段提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水平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如规定做好合同备案与出租登记衔接。出租住房需要同时履行合同备案与出租登记义务,为了便利当事人,鼓励当事人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完成网签备案,实现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出租登记的合并办理,避免“一事两跑”,同时,通过平台网签也能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条例提出,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提供合同网签、信息查询和核验、登记备案等服务,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百姓少跑腿”,为百姓办理居住证、积分落户、公积金提取等提供便利。

条例还明确,遇有突发事件或者可能引发住房租赁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紧急情况,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依法发布住房租赁特殊管控措施的,租赁当事人应当遵照执行。条例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住房租赁价格监测,建立健全相关预警机制,对于住房租金过快上涨的,市政府可以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对拒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打隔断违法群租、危房、甲醛房等均不符合出租条件

对于出租住房的条件,条例也作出了明确要求,如要求房屋应当符合建筑、治安、室内空气质量等基本安全标准要求,具备供水、供电等基本居住条件,不得打隔断违法群租,不得出租违法建设、危房、甲醛房等不符合条件的房屋。

同时,条例明确出租人、承租人行为规范。其中,规定出租人负责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管理,不得向未出示身份证明的人出租住房,发现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同时规定出租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断水、断电等方式强行解除合同、收房。条例还规定承租人对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规划用途安全、合理使用,并作为物业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小区管理规约。

对集中出租住房达到规定数量的,条例规定,出租人应当建立相应的治安、消防等方面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承租住房供本单位职工居住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也对短租住房提出了相关规定。为维护首都社会安定和谐,保障居住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针对利用居住小区房屋经营短租带来的治安、扰民等问题,在北京首都功能定位和管理实践的基础上,一是规定对按日或者按小时收费的短租住房实行区域差异化管理,首都功能核心区内禁止经营短租住房。二是规定出租其他城镇地区短租住房的,应当符合本市管理规定和本小区管理规约,无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无相关约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或者同一平房院落内其他业主的一致同意,并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短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在住宿人员入住前当面核对身份信息,并即时通过系统申报登记。

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的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

条例提出,要加强新兴住房租赁经营管理。对从事转租业务的企业强化监管,对规范从业、资金监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租赁企业收取押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须通过第三方专用账户托管,单次收取租金数额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租金,超收的租金应当纳入监管。

同时,条例要求严管“租金贷”,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租金贷款应当以备案的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金额不得高于租金总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频率应当与承租人支付租金频率匹配,且贷款应划入承租人账户。

回应“二房东”整治问题,条例明确,进一步突出对个人转租住房行为从严管理的导向,规定个人转租住房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转租住房超过规定数量的,应当设立住房租赁企业。回应“甲醛房”问题,条例规定,住房租赁企业装饰装修应当征得所有权人同意,遵守相关规定和标准。

条例还提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开展住房转租经营业务,收取佣金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并明确了规范从业等要求。

此外,条例还提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平台承担身份核验、登记、信息审查和信息报送等责任,并要求平台对两年内因信息发布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的,采取一定期限内限制信息发布等必要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 租赁企业 租赁合同 一般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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